欢迎浏览环疆网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热点
  社会热点
婚后出轨生子不等于重婚罪,法律并非放纵渣男
来源:狐度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5:53:36  浏览:9次

最近,一起民事案件引来公众热议。

8月11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以下案例:丈夫阿华婚后出轨,还生下一女,妻子阿芳提起刑事自诉,起诉丈夫犯重婚罪,却被法院驳回。

不仅在阿芳眼中,在很多公众看来,这个判决结果也是很难接受的。阿华作为丈夫,对婚姻不忠,在外面找了小三,两人还生了孩子,“阿华亦多次出入情人住处并带该子玩耍”,与正牌夫妻相比,就差一张结婚证了,这难道还不是重婚犯罪吗?

问题是,从法律上讲,能否以重婚罪论处,需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所谓重婚罪,是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看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早在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就这起案件来说,女方提供了不少证据,包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该表的父亲信息栏中,明确了阿华是孩子父亲;阿华与情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二人多次以夫妻相互称谓等。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局限于,两人有婚外同居关系且生子,平时以夫妻相称,却并不能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达到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相信其二人可能是夫妻的程度”。

为何司法秉持如此之态度?

从本质看,非法同居生子,与典型的重婚行为,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缺少了“结婚”这一形式环节。考虑到“事实婚姻”,也就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无限接近于“结婚”,也就视同为“补上”了这一环,也就可以用刑罚打击。

不过,即便如此,重婚罪的认定仍比较困难,因为出轨的一方完全可以规避法律风险,不向周围人告知自己和情人的关系,取证有很大的难度。

有人呼吁降低重婚罪的认定门槛,但对于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打击犯罪需要考虑到资源和成本。不可否认,非法同居生子,是一种有悖于伦理、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但也应当看到的是,就目前中国语境下,非婚生子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如果一概纳入刑罚打击的范围,就可能出现覆盖过大、成本过重的情况。

但是,婚后出轨生子,不构成重婚犯罪,不予追究刑责,也不代表法律对其“轻纵”。毕竟,这是一种突破道德底线、也突破法律红线的行为,不仅需要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就本案来说,妻子阿芳可以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考虑到阿芳一方提供了较多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出轨生子事实,在民事审判中,很容易得到司法支持。

从长远看,随着文明程度的提升,以及社会认识的深化,对于重婚犯罪的立法,也需要随之作出调整。即使不予刑事制裁,非婚同居生子者也需要付出更高的违法成本,更有力地保障无辜者的切身权益,而这也是符合法理情理的趋势所在。

免责声明:环疆资讯网根据部分地区、市、县、镇以及娱乐、体育等官方媒体机构发表的资讯进行整合发布。除来源为“商讯”、“网友投稿”、“互联网”为商业资讯或个人投稿,不能代表环疆资讯网观点。 Huanjiang Information Network integrates and releases information published by official media organizations such as entertainment and sports in some regions, cities, counties, towns, etc. Except that the source is "Business News", "Netizens' contribution", and "Internet" is business information or personal contribution, it can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f Huanjiang Information Network.
责任编辑:李飞
相关资讯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924424755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