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关于组织医疗机构报送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需求量的通知》,明确8月6日至25日开展第十一批药品集采医疗机构需求量填报工作。7月16日至31日,药品联采办组织开展了相关药品信息填报工作。据统计,共480家企业提交了相关药品的资料信息,这些企业将作为医疗机构填报需求量的选择范围。55个拟采购品种中,平均每个品种有15家企业,有3个品种的企业超过40家,企业数最多的达45家。本次集采报量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医疗机构可按厂牌报量。本次集采优化了报量规则,医疗机构可不区分厂牌、按通用名填报每个品种的需求量,也可以细化到具体厂牌,引导医疗机构认可度高的企业积极参与。
二是要求医疗机构如实准确报量。本次集采原则上要求每家医疗机构每个品种的年需求量不低于2023—2024年度平均使用量的80%。同时,对于存在临床需求明显减少、业务调整等因素导致预期用量显著减少的,医疗机构可作出书面说明后按实际需求报量。
三是与基本药物、儿童用药等政策保持衔接。对于基本药物规格,报量系统中专门作出标注,如该规格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折算比例,并在报量时作出说明。对于儿童适宜品规,如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医疗机构认为难以替代、报量无法折算的,可根据实际需要报量并作出说明。
国家医保局同时发布《第十一批药品集采医疗机构报量政策问答》。在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曾要求全都使用集采药品,对社会关注的这一问题,政策问答给出了明确回应:按照集采政策,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同时,“优先使用”不等于“只使用”,集采协议量一般为医疗机构报量的60%—80%,剩余用量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采购中选或非中选药品。从前几批集采执行情况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的比例较高,总体上超过80%,很多医疗机构在完成协议量后依旧会使用中选药品,这也说明了集采中选药品受到广大医疗机构的认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集采也有优化措施,避免“一刀切”。例如对国家或省级重点监控药品、因公共卫生事件或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需求重大变化的药品,如未完成协议量,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达到所在地区要求即可,尊重临床实际用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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